发新话题
打印

愚公: 社区公投试行办法 [讨论稿]

愚公: 社区公投试行办法 [讨论稿]

主题:社区公投试行办法 [讨论稿]

作者:  愚公
本帖转自社区管理员会议室

各位朋友, 过去社区曾搞过公投.但那个公投方法有缺陷, 没有反映出广大会员的真正意愿. 我提出的这个公投方法, 请朋友们修改补充

我在这里只讲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不重要的细节先不谈.因为细节问题不具争议.

一.公投启动条件:

1.至少5个地方协会的100名会员联名提议.

2.由社委会决议启动.

二.公投的程序:

1.由地方协会11名以上会员, 对公投事项进行表决, 以简单多数的形式产生本地协会的意见

2.集中社区各地方协会的意见,以简单多数形式产生社区公投意见.

3.社区管委会应当接受社区公投的意见. 如果社区管委会不接受社区公投的意见,则社区管委会成员应当辞职. 然后转入社区管委会选举程序.

我希望我的建议能够获得社区管委会的支持.

由于社区存在对[社区管委会投票公告]的异议, 我建议社区管委会在符合启动社区公投的条件时 [有100名会员联署要求公投], 就组织对[社委会投票公告]的公投. 

这样做比较有利, 有利于社区的民主建设, 也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类似的问题.

请朋友们审议, 提出意见.

对: 至少5个地方协会的100名会员联名提议.的解释

5个地方协会是为了保证启动公投意愿的普遍性. 现在有的地方协会会员已超过100人, 为了避免个别地方协会操纵启动程序, 才如此规定.

关于100名会员联名问题. 从名义上看,我们已有八千会员. 而实际上, 地方协会会员总数大约有几百人. 平均下来, 每个地方协会有将近20人联名, 如果公投事项真有必要, 是可以征集到这些人联名的.

总之,启动公投的原则是: 要代表相当多会员的意愿,[1/4--1/3的会员意愿] 不能仅凭少数几个人的意愿就搞社区公投.

请看到此帖的朋友们提出意见!

TOP

社区公投是我们迟早都会遇到的问题. 这次[社委会投票公告]就受到一些人的挑战. 那些人总是拿公投来说事. 如果我们以公投为后盾, 我们说话的底气就硬.

真正的公投是比较复杂的. 但是,针对社区的具体情况, 我们可以简化公投程序. 我这样设想:

1各地方协会公投由当地协会会长主持.

2.鉴于很多会员不参加活动, 参加公投会员以最近参加协会活动的会员为主, 老会员也有资格参加. 以简单多数的意见形成当地协会的意见.[至少应当有11名会员参加投票]

现在举例说明: 关于对[社委会投票公告]的公投

1.北京协会由京主持公投.[无记名投票].

2. 假设: 北京协会17人参加投票, 10人支持, 7人反对. 北京协会对[社委会公告] 表示支持.

3. 我们假设: 北京协会:支持.  南京协会:支持.  上海协会:反对

  杭州协会:反对. 郑州协会:支持. 西安协会: 支持. 西南协会:支持.
  ......

4.集中各地协会的立场:  支持[公告]的意见: 5 票

            反对[公告]的意见: 2票

5. [社委会公告]获得通过.

我觉得这样的公投程序并不复杂, 有实际操作性. 最重要的是: 这样的公投面很广, 很具有代表性. 我们应当相信, 绝大多数会员是会支持社委会的决定的.

这样的公投, 避免了很多人不管闲事, 而少数人抱成团, 强奸广大会员的真正意愿.  我认为这样的公投使任何人都无话可说.

对立方说他们的意见代表大多数会员的意见. 大多数会员是多少? 至少应当有几百人吧? 我们只要求他们征集到100人的联名, 条件是很宽厚的吧?

即使100人联名启动了公投程序, 我们应当拥有自信, 因为我们是为广大会员服务的, 社委会的决定代表了他们的根本利益.

我们可以作最坏的打算: 社委会被推翻, 反对派上台, 社区的前景将是什么样子? 那样的场面是广大会员愿意看到的吗?

我认为,我们代表了广大会员的根本利益, 所以我们不应当担心公投的结果. 因为社区中负责任的会员是占绝大多数的.

各位朋友还有什么问题? 提出来, 我来解答.

对重大问题进行公投是一个必由之路. 我们可以参考相关的法规设计好公投的程序, 使公投成为社委会的坚强后盾.

需要指出的是: 真正实行社区公投的可能性不大. 因为很难启动公投机制.
 
我就不相信有100名会员反对社委会的决定.

TOP

回复愚公网友:对你的这种思路我提不出意见,有创意,但是不知道在实际应用中会不会行得通。
     我只是觉得以这种方法管理一个学术论坛,好象有什么地方不对,但是又具体说不出。曹南青

TOP

老曹, 公投的方式非常有实用性.  就比如这一次,  如果很多会员对社委会的投票公告不满意,  大多数会员希望风轻云淡当争鸣论坛的版主,   这时候就需要采用公投的方式来解决.

但从实际情况来说, 由于社委会成员基本上是由社区会员选举出来的, 他们基本上是社区的核心人物, 他们的看法, 理应代表广大会员的愿望.   所以举行公投的可能性不是很大.

设立公投的目的,  一是听取民意, 二是对社委会的制约.

老曹说: 我只是觉得以这种方法管理一个学术论坛,好象有什么地方不对,

愚公回复: 这个学术论坛, 但是有团体或行政管理的内容.   比如, 选谁当版主? 在双方意见争执很大的情况下, 就要启动民主管理制度.   这首先就是形成社委会的决议,  如果还不能解决问题,  那么就得用上公投了.

社区(协会)是一个社会团体或组织.  它讨论的内容是学术性的.  但是这个社团运作的方式和内容, 就不是纯学术的问题了,  涉及到社会团体管理的问题了.

TOP

(一)公民投票制度

公民投票(referendum),也叫“全民公决”,一般是指将宪法、法律或[B]重要的公共问题[/B]交由公民投票批准的制度。[1]具体而言,是指一国或一地区公民针对全国或地区性相关事务和特定问题,举行全体公民直接投票,以“赞成”或“反对”两种选择,决定政府的施政措施或限制政府的特定作为。其适用范围包括有关宪法问题、重大公共政策或法律案及地方层级事项的决定。

在西方单一制国家,通常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规定公民投票制度。如法国是一个传统的中央集权的国家,1958年宪法规定了国民议会间接民主和全民公决的直接民主形式,但2003年3月28日法国《对宪法修改的宪法性法律》规定依照组织法规定的条件,属于领土单位权限范围的审议草案或者文件草案,在领土单位的提议下,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提交该领土单位内的选民决定。明确将全民公决扩大到地方一级。

作为对间接民主制的补充,《日本国宪法》和《地方自治法》有一些关于地方居民直接民主的规定,除由居民选举产生议会和首长(自治团体),通过他们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事务外,还有居民投票等。根据《日本国宪法》第九十五条,当地居民有权直接对那些仅适用于某一地方公共团体的特别法进行直接表决。随着公民意识及政治环境的改变,有的日本地方政府通过地方法令允许居民对本地方的重大事件投票表示其赞成或反对意见。

在联邦制国家,通常由联邦主体宪法或法律规定地方公民投票制度。在美国,有24个州的宪法和许多的地方政府和城市政府规定了公民投票制度。如根据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县的设立或合并、市的合并及县或市的宪章,必须得到有关县或市的大多数居民就设立或合并、制定县或市宪章而举行的公民投票的批准。

在德国所有的州,[B]居民可以提出居民陈请书的形式对地方事项进行居民投票。[/B]在俄罗斯,事关地方居民利益的最重要问题,可提交公民投票。公民投票的举行,由地方自治代表机关动议决定,或应有选举权的公民要求由地方自治代表机关决定。[B]各地方自治章程规定了要求提交公民投票需要达到的法定选民人数。[/B]《俄罗斯联邦选举权利保障法》和《俄罗斯联邦公民投票法》,为地方公民投票提供了法律基础。

公民投票制度在有关地方自治的国家公约中也有体现,如《欧洲议会地方自治章程》将地方政府就规划和决策过程在适当时间、以适当方式与当地居民进行协商,作为地方自治的内容之一。

[摘自中国宪政网.    http://www.calaw.cn]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