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请大家维护家园和谐
作者: 沉默是金
本帖转自社区争鸣论坛
最近,围绕自然说顶呱呱收费及名称错误事件,大家争执不休.我们应明确顶呱呱所收取的住宿和书本费用是个人应负担的,公益事业本来就付出很多,大家应理解和支持.
[B]自然乱用称谓的行为应及时更正.如再发现乱用称谓的,恶意的立即删除帖子,手误的影响不大的提出警告.[/B]
口吃争鸣论坛主要探讨口吃,如果与主题无关,社区也会关闭或删除主题.
以德服人跟帖:
思比易是一个经过政府批准的口吃矫正器的注册商标
[SIZE="6"],“手误”从何谈起,何况频繁的“手误”?[/SIZE]
如果管理员这样说会不会给某些人以借口?请深思!!!
corsair跟帖:
关于自然说顶呱呱收费的问题,很简单,请顶呱呱公示一下收支情况。因为本来就是公益活动,收支情况不是什么商业秘密,应该是可以公布于众、也是要求能经得起大家检验的;
关于自然写的名称错误问题,可以采取“民不告、官不究”的方法进行处理。如果当事人提出要求的,则要求书写人(目前是自然)予以修正,如果不修正,则删除该贴。对于多次对他人名称书写错误,且经对方要求后屡教不改的,由管理员出面对书写者提出关监狱警告,若再犯,则关监狱。
但是,如果当事人不提出要求的,管理员或版主则不宜干涉,因为,书写错误的原因很多,有善意的,有恶意的,也有无意的,非当事人无法正确判断,只要不违反法律,管理员或版主以不干涉为好
以德服人跟帖:
为了以事实为根据,我化了半个小时时间找个思比易厂家的主题帖(2006年3月发布的)
[quote]原文由 speecheasy 发表:
看来自然对医疗器械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很有研究,自然作为中国口吃协会纪律检查部主任,本着对吃友负责的精神,希望能够如实回答以下问题:
1、请教自然,对医疗器械管理方面有关“国家法律的空子”有哪些?或者说你所谈的“私弊仪”到底钻了哪些空子,请明明白白的向社区的全体人员公布,以避免吃友上当受骗。
2、思比易在中国上市之前,在2003年1月在美国通过美国FDA注册至今,已经在仅在美国就销售了数千台(关于美国顾客满意度调查资料全文已经在社区公开,http://http://www.speecheasy.cn/Dvbbs/dispbbs.asp?boardID=4&ID=7&page=1
);2004年9月,思比易通过德国莱茵公司的产品安全测试、电磁兼容性测试以及ISO13485:2003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审核,成功获得欧盟CE证书和加拿大CMDCAS证书,并完成相应主管当局的注册工作。是否这些过程也在钻你所说的“法律的空子”?
相关网站链接地址:
a.. 美国FDA注册表:
http://www.accessdata.fda.gov/sc ... ration.cfm?ID=28863
b.. 德国莱茵公司(TUV)数据库:
http://www.tuvdotcom.com/pi/web/ ... nguageChanged=en-us
c.. 微迪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相关国际认证证书网页:
http://www.micro-dsp.com/certification/certification.htm
3、再次声明:思比易是微迪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中文注册商标,SpeechEasy是思比易的国际商标并通过注册。
自然作为中国口吃协会纪律检查部主任,如果不能有理有据的回复此贴,相信广大吃友和社区管理员自有公断。
我们衷心希望广大吃友能够广泛地对思比易进行深度交流,以及有理有据的批评。微迪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会一如既往地坚持免费试戴、免费验配和免费咨询等服务。
[此帖子已被 speecheasy 在 2006-03-23 14:42:49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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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这样的事实还不清楚吗?请广大吃友自己说,[B]上面的引用帖是不是思比易对自然的声明?自然是不是屡教不改?[/B]
[此帖子已被 以德服人 在 2006-07-14 11:17:29 编辑过]
愚公跟帖:
corsair说:
关于自然写的名称错误问题,可以采取“民不告、官不究”的方法进行处理。如果当事人提出要求的,则要求书写人(目前是自然)予以修正,如果不修正,则删除该贴。对于多次对他人名称书写错误,且经对方要求后屡教不改的,由管理员出面对书写者提出关监狱警告,若再犯,则关监狱。
但是,如果当事人不提出要求的,管理员或版主则不宜干涉,因为,书写错误的原因很多,有善意的,有恶意的,也有无意的,非当事人无法正确判断,只要不违反法律,管理员或版主以不干涉为好
愚公回复:
你认为自然长期一再的侮辱思比易是"有善意的,有恶意的,也有无意的"? 这样和尚头上的虱子众人皆知的事实你居然看不明白? 你也学会揣着明白装糊涂了?
corsair说:
只要不违反法律,管理员或版主以不干涉为好
愚公回复:
[COLOR="Red"]你去书店找一本[商标法]的书, 看一看自然的作法是否违法?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
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COLOR]
corsair说:
关于自然写的名称错误问题,可以采取“民不告、官不究”的方法进行处理
愚公回复:
我对自然侮辱思比易的问题提了几年了, 这哪里是"民不告"呢? 社区不是也不处理吗?
既然社区不处理,那么我称"自然归音法"为"自然龟阴法" 这样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就摆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