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 老愚,我(侮辱思比易)违反了商标法哪一条?
主题:[原创]陪老愚锻炼锻炼脑子。
作者: 自然
本帖转自社区争鸣论坛
陪老愚锻炼锻炼脑子。
愚公:
你长期侮辱思比易, 违反了商标法. 你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
回复:
老愚我违反了商标法哪一条?估计老愚没看过法条一时半会说不上来,老愚你要是找不到依据,随便说我违法应当认定为是侵权行为,你知道侵权行为要承当什么法律责任吗?
[发表时间:2006-07-26 16:24:01 ]
以德服人跟帖:
俺替愚公做一下普法教育,事实上愚公已经在其它的主题帖的跟贴中提到了。
为避免歧义,俺将《商标法》的主要相关原文直接拷贝。
俺相信自然一定看得懂。
……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COLOR="Red"](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COLOR]
第三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疯狂跟帖:
好象都不是,自然没有将归音法说成是思比易,没有销售假的矫正器,没有做过什么标志性的东西,没有做假广告诋毁思比易。只是将名字写错,那能说是违反商标法。
风轻云淡跟帖:
看来愚公对于商标法学得不够深入啊~~~
哈哈哈,所谓的律师也有法律盲区啊,可以理解。
heychris跟帖:
消费者对产品当然可以随意评论
自然跟帖:
请问思比易的工作人员以德服人,愚公对你有过授权吗?劝你还是去研究研究民法再上来发言。
愚公,思比易的工作人员以德服人 是你的意思表示吗
辩手跟帖:
无知!
风轻云淡跟帖:
就算愚公有法律盲区,也不应该说他无知。这算是人身攻击吗?呵呵
以德服人跟帖: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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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自然 发表:
请问思比易的工作人员以德服人,愚公对你有过授权吗?劝你还是去研究研究民法再上来发言。
愚公,思比易的工作人员以德服人 是你的意思表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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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音口吃矫正班的工作人员自然:
你口口声声说俺是思比易的工作人员,请你拿出证据,否则,就只能说明你是凭臆测和推断在论坛上生事,只好由你去了。
归音口吃矫正班的工作人员自然:
谢谢你让俺研究民法,说老实话俺有很多律师朋友,根本不需要,一个电话就解决问题了,倒是你需要不需要研究民法只有你自己清楚。所谓帮人帮到底,干脆俺再帮助归音口吃矫正班的工作人员自然和他的战友们提供个相关知识索引吧,请自己去阅读或者找个律师咨询一下,搞清楚到底什么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若干意见
•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归音口吃矫正班的工作人员自然:
你曾经在多次跟帖中提到,关于你长期篡改思比易名字的问题,可以由思比易厂家去起诉你,应该不假吧?但为什么思比易厂家迟迟没有行动呢?俺帮思比易厂家和你分析一下,供你参考:
1)也许思比易厂家认为你微不足道,无此必要;
2)也许思比易厂家不屑于去起诉你;
3)也许思比易厂家有其它有效的方法解决问题;
4)也许思比易厂家正在收集证据,等待时机;俺在02年接触过一个商标侵权案,起诉方从2000年就拷贝了对方网站的所有资料,收集了全套广告、宣传、销售额等资料,甚至花大钱购买了对方100套侵权产品,02年才正式起诉。
5)也许思比易厂家尚没有掌握你的详细个人资料,如工作单位,家庭住址、成员等。
……
归音口吃矫正班的工作人员自然:
如果你希望思比易厂家起诉你,建议你从上面的几个方面想办法,比如将你的声势搞的轰轰烈烈,再比如公布你的个人资料,一方面对归音口吃矫正班的市场开发有利,另一方面有助于尽快达成你被起诉的目的。
风轻云淡网友:
辩手所说的“无知”指的是谁,还是等大家了解或咨询之后再下定论吧。
沉默是金跟帖:
请以德服人注意用辞.
大家可以对某产品的优弊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理论见解.但不要相互进行人身攻击.
以德服人跟帖:
同意沉默是金的看法!
我会特别注意用辞,不进行人身攻击。
如有故意挑衅,如自然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将本人臆测为思比易工作人员,那本人只会或仅限于用同样的办法进行处置,这应该没有什么问题吧。
至于对“某产品的优弊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理论见解”,我也完全赞同!
比如在自然的另外一个“要帮思比易用户维权”的主题贴中,俺也不是跟帖支持了吗?事实上,我也鼓励论坛上的所有人,包括自然,从思比易的工作原理等角度,拿出事实和根据,来证明DAF、FAF等功能对矫正口吃无效,这才是釜底抽薪的办法,同时对社区的口吃研究大有好处。
[此帖子已被 以德服人 在 2006-07-27 17:36:49 编辑过]
为了支持自然的工作,本人在口吃研究论坛新发布了“DAF(听觉延迟反馈)对口吃矫正无效性的探讨”的主题帖,欢迎广大吃友围绕该主题帖的内容跟帖。
愚公跟帖:
自然说:
愚公,思比易的工作人员以德服人 是你的意思表示吗
愚公回复:
1. 你怎么知道"以德服人"是思比易的工作人员啊? 你有什么证据吗?
2. 社区的情况很复杂. 一些人掩盖自己的真实面目在社区发言是屡见不鲜的事情. 我不可能弄清每个网友的真实面目. 我只是在和他们的观点辩论.
3. 我们假定"以德服人"是思比易的工作人员. 他们为什么不能在自己的企业名誉受到侮辱侵害时维护自己的名誉呢?
4.我一直赞同对思比易的使用效果进行讨论. 但是像自然这样长期用文字来侮辱思比易,这不但是违法行为, 通过这样的小动作来诋毁思比易这是一种不体面的做法.
5.为什么说自然长期用文字侮辱思比易是违法行为? 我想"以德服人"已经解释的很清楚了. 我认为"以德服人"的解释代表了我的看法.
heychris说:
消费者对产品当然可以随意评论
愚公回复:
我同意你的看法. 但是要注意, 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 你可以随意评论, 但是不能随意侮辱. 随意评论不等于可以随意侮辱. 你可以看看[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疯狂说:
(自然)只是将(思比易)名字写错,那能说是违反商标法。
愚公回复:
疯狂,你是老会员了, 你应当知道自然长期把思比易的名字故意写错, 这是明显的侮辱思比易的做法. 至于你认为这不是违反商标法, 我想我就没办法再跟你讨论了. 你如果可能的话到律师事务所咨询一下, 这是免费的.
我认为自然的作法触犯了商标法第38条第四款之规定:"[COLOR="red"]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COLOR]"
风轻云淡说:
看来愚公对于商标法学得不够深入啊~~~
哈哈哈,所谓的律师也有法律盲区啊,可以理解。
愚公回复:
1.欢迎风轻云淡具体指出我对商标法哪一点学得不够深入? 如此泛泛而谈, 我从何处着手改进呢?
2. 我从未说过自己是律师. 我只是法律大专毕业. 是一个工人.
自然说:
老愚我违反了商标法哪一条?估计老愚没看过法条一时半会说不上来,
愚公回复:
俺看后长叹一声, 是你没看帖子还是记性不好啊? 俺在多日之前就已列举了你违反商标法的哪些相关规定了. 为什么别人知道而你不知道呢?
我想谈一下关于为什么思比易生产商至今不起诉自然?
这只是我个人的猜测:
1.自然用文字侮辱思比易的情节显著轻微, 没有到达要起诉他的地步.
2. 口吃社区的网站影响力很小(平均每天不足100人登录), 没有对思比易造成大面积的负面影响. 如果这样的事情发生在新浪或搜狐这样网民众多影响面大的大网站. 我估计思比易不会无动于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