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中国口吃协会为什么回避协会注册的问题?

本主题由 愚公 于 2008-2-16 23:26 解除置顶

中国口吃协会为什么回避协会注册的问题?

由于要和中国口吃协会打官司,  却无意中得知中国口吃协会没有经过国家注册的问题. 虽然我得到的消息非常可靠,  为了慎重起见,  我还是向中国口吃协会求证,  因为可能存在着误会和阴错阳差.

4月1日,  我在中国口吃社区发了两个帖子,  一个是<火鸟请谈谈协会注册的经过>  . 火鸟是协会当年注册时的当事者,  他理应知道当年注册时的情况.

另一个帖子是<对中国口吃协会的重大质疑>  主要内容是: 请中国口吃协会有关人员谈一下关于协会注册的情况. 如: 在哪注册的?  有注册证书吗?  注册证书在谁那里?

按理说, 中国口吃协会在了解了相关情况后,  应当跟帖说明和解释.  遗憾的是, 并不是这样.   4月2日,  这两个帖子都被删除了.   如此反常的情况,  只能说明中国口吃协会不愿意回答这个问题,  采取了一删了之的错误做法.

这种不回答质疑的作法是非常愚蠢的,  不回答问题就不存在问题了吗?

如果中国口吃协会真的没有经过国家注册,  这问题还真不小.  一夜之间中国口吃协会成为了非法组织.   这样一个没有经过国家注册的非法组织将来想要在北京举行公开活动就会非常困难了,  如果不解决国家注册的问题,  中国口吃协会只能永远当"皮包协会"了.

没有经过国家注册, 中国口吃协会的存在就失去了法律依据,  也就是说,  中国口吃协会的存在名不正言不顺.   未经国家注册的中国口吃协会先天不足.  问题堪忧啊!

TOP

第三十五条 :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B]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B]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B]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B]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B]

第十条第六款:

[COLOR="Red"]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COLOR]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国口吃协会未经国家注册并欺骗社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54条第一款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 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 第222条规定: ......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 情节严重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TOP

2010年将在北京召开第九届世界口吃者大会.   而直到今天, 中国口吃协会还没有能够注册.

我在去年4月时就说过:   "一个没有经过国家注册的非法组织将来想要在北京举行公开活动就会非常困难了, "

由于中国口吃协会没有及时进行注册,  就给现在的大会筹备工作带来了麻烦.

我估计最快也要等奥运会开完了以后国家才会考虑给协会注册的问题.

更为困难的是:  国家是否能给这样一个松散的全国性组织注册,  可能还存在问题呢.

这就是现上轿现裹脚.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啊.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