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第四条准则是要求你消除——就是停止做——任何“第二行为”或是“不必要的怪癖”,也就是那些你可能会在口吃时,或尽力去避免口吃时所做的事情。有可能你没有这样的不规则的行为,虽然绝大多数口吃者都有。
这条准则所规定的内容不适用于在准则七中所提到你的语言肌肉或者是系统的不正常行为。它指的是其他额外的显眼的,不必要的或是辅助的身体运动,这些身体运功可以表现出你特有的口吃方式。
这些就是语言病理学家所说的第二症状,它们指的是那些对于语言表达来说是不必要的动作:一些身体怪癖,像诸如眨眼、呆住、鼻孔或面部扭曲,噘嘴,撇嘴,或者是用手遮住嘴,脑袋乱晃,搔头,下巴抽搐,揪耳朵,吸手指,打响指,玩硬币,拍膝盖,跺脚,晃脚,手臂运动,或其他任何你能想到的动作。
